
岳塘新闻网8月29日讯(通讯员:张定强 夏玲)近日,一起反反复复持续两年半的门面租赁合同纠纷,经岳塘区联合调委会驻五里堆派出所人民调解室耐心调解,四方人员终于握手言和。
2019年8月13日中午,正在就餐的驻所人民调解员受理了民警移交的纠纷。当见到几方当事人时,调解员发现气氛有些剑拔弩张,便立马放下碗筷,了解情况。原来,陈某某于2015年底将自己名下位于湘潭市岳塘区某临街2号门面出租给李某某(李某某是从上一个承租者处整体转租该处1、2、3、4号门面),租赁期限为1年,1年后又续签一年。2017年2月17日李某某因经营不善将1、2、3、4号门面整体转让给刘某某,该转让协议已履行。门面转让后李某某告知房东陈某某并安排其与刘某某协商租金,但是刘某某与陈某某之间因租金协商未成而产生分歧。经协商,李某某应房东陈某某要求将2号门面与相邻两的1、3号门面做了隔断、恢复原貌,两人之间当时就2号门面的水电费、租金押金做了了结。而刘某某的转让事宜未能解决,因此2号门面一直未租赁使用。现今,陈某某将2号门面出租给第三方且已洽谈入店装修,但已支付四个门面转让费的刘某某认为利益受损,阻止第三方入店装修。
了解具体情况后,调解员要求李某某与陈某某提供当时所签合同,但双方都没有保存。鉴于双方对于门面转让权未做书面约定,也没有约定“来装去丢”装修事宜。据此,调解员分析争议焦点:一、门面转让事宜虽未书面约定,但此门面的转让惯例事实存在,可视同李某某有权利转让。然而李某某与刘某某的转让合同签订后才告知陈某某,没要求房东陈某某进行书面确认。并且当时陈某某与李某某协商租赁关系终止,双方视同解除租赁合同,故此,刘某某要求赔偿此2号门面转让费的要求只能向李某某主张。二、李某某对于2号门面的装修投入(包含前转让门面时的装修)未与陈某某协商,可将装修部分拆走或协商折价赔偿。但刘某某与李某某已就2号门面转让达成协议,故刘某某对于2号门面内的装修设施有处置权利。对于调解员的观点三方当事人均表示认同,房东陈某某不愿意折旧赔偿,同意李某某、刘某某对2号门面内吊板、酒柜、地板砖等装修设施进行拆除,但不得破坏地基和墙体,当日三方签订书面协议。
2019年8月15日上午,调解员在回访督促刘某某履行协议时,得知因陈某某将门面出租第三方,几方又为拆除门面内部设施时限发生纠纷。为了保证协议有效履行,调解员与民警赶到2号门面现场。房东陈某某认为刘某某拆除时间过长是一种违约行为,影响了门面现承租人装修进程。而刘某某表示因为不得破坏地基和墙体,同时为了减少自己的损失,只能谨慎拆除,故此需要几天时间。双方各持己见,情绪再次爆发,争论不休。调解员与民警立马稳控现场,将双方分开做思想工作。经与双方沟通,得知双方折腾两年多,都早已身心疲惫,都愿适当让步一次解决。经调解员耐心劝导,双方都表示接受装修设施适当补偿方案,但因补偿金额问题双方又情绪失控发生争吵,调解员再次将双方分开做工作。最终促使双方达成新的协议:陈某某折旧补偿1300元装修设施款给刘某某,刘某某放弃拆除搬走2号门面内装修设施,该纠纷引发的门面合同全部终止;李某某、刘某某均不得影响第三方承租人就2号门面装修施工。为防止再生事端,履行协议时,调解员要求三方家属、现承租人都到场作证。目前2号门面已正常装修施工,纠纷当事人对于此次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责编:admin
来源:岳塘新闻网
“我爱湘潭我的家——岳塘记忆”文化打卡点:法华山
“我爱湘潭我的家——岳塘记忆”文化打卡点:山市晴岚
“我爱湘潭我的家——岳塘记忆”文化打卡点:昭潭
“我”和岳塘的故事|蔡蔡和大乔:返乡青年 逐梦“绿心”沃野
“我”和岳塘的故事|朱大可:深耕岳塘 开拓创新 成就电气“小巨人”
岳塘区“我爱湘潭我的家”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主题活动暨“活力湘潭 快乐走娃”活动启动
文旅新区 多彩岳塘丨在七星桃花源遇见“世外桃源”
我爱湘潭我的家|岳塘区:欢天喜地闹元宵
下载APP
分享到